企业调研报告

时间:2024-05-22 23:37:36
企业调研报告汇编15篇

企业调研报告汇编15篇

随着人们自身素质提升,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避免篇幅过长。那么报告应该怎么写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企业调研报告,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企业调研报告1

——来安全力服务园区企业用工显实效

为支持企业发展,深化对接服务,切实掌握当前“两区”企业用工、招工、缺工情况,帮助企业解决缺工问题。来安县人社局会同“两区”管委会相关人员于20xx年5月16日至20日对“两区”规模企业进行深入细致地走访、调研,并诚心诚意地为他们服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此次 “两区”用工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企业用工现状及特点

来安是劳务输出大县,全县50多万人口,其中农业人口41.2万人,农村劳动力23.8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1.8万人,其中省内转移就业3.5万人,新增转移0.9万人。我县“两区”现有投产企业125家,企业总用工1.7万人。 近两年,随着工业强县的战略的实施,两个省级园区的企业数量逐渐增多,出现了“用工荒”的现象,用工问题一度成了约束企业发展的瓶颈,影响着县域经济的发展进程。 一方面是本土劳动力输出量大,许多劳动力远赴他乡面对谋求生活的现象,另一方面是本县用工匮乏,亟待解决,为确保园区企业有人用,用得好,本地劳动力有业就、有岗位,我县抓调研,建机制,实施一系列有效措施,“无缝对接”园区用工需求和劳力供应,让入园项目留得住,劳动力引得回,呆得住,实现政府、企业、劳务者利益的“三赢”。据统计,我县已陆续有2.4万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地就近就业,1-6月份,两个园区用工缺口6162人,招聘5632人,9成企业用工有着落,有效解决了企业用工问题。

二、主要做法

(一)一线调研,建立资源“三库”。认识是行动的先导,而正确的认识、科学的判断则源于对信息和事实的全面了解。为掌握全县劳动力状况的第一手资料,来安县人社局大兴调研之风,将调研贯穿于服务企业用工的全过程。一方面开展企业用工座谈会,通过与客商和老板的有效沟通,明确用工的趋势和结构,了解他们的所需、所盼,所急;开展上门调查服务,进入园区逐个企业发放用工调查表,明确用工缺口的数量和类型。另一方面,构建县、乡、村三级劳动力资源信息网络,通过县人社会局和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村(社区)工作站、信息员开展地毯式排查,摸清全县劳动力资源、人才资源。利用掌握的资料,及时建立“两区企业用工信息库”、“劳动力资源库”、“人才资源库”。为实现动态管理,建立调研长效机制,每个季度开展劳动力资源调查,并及时更新,每年开展二次大型用工调查,招聘服务前、后各一次,掌握用工服务的情况和效果,从而及时跟踪服务。

(二)打造平台,畅通信息“引人”。供应和需求在市场的两头,一直以来,广大外出务工人员大多依靠亲带亲、邻帮邻带领到发达城市务工,许多在外打工者每年回来一两次,对家乡的发展和本地用工的需求、待遇所知甚少。我县根据不同劳动力和务工者年龄、技术结构等特征,通过建立不同的宣传平台,实现信息宣传的全覆盖。广大青年和城市务工者文化素质偏高,熟悉网络,他们建立网络宣传服务平台,在县人力资源就业服务网站上常年滚动播出用工的供求信息,让供需双方“零距离”接触。对于乡村的外出务工人员,提前谋划,利用春节等民工返乡高潮节假日时期,在县电台和电视台播放专题片,在各个乡镇逢集日发放宣传年画和致广大外出务工者的一封信、举办用工招聘会,宣传来安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吸引企业管理和技术人才集聚、广大外出务工者回乡就业;畅通供需信息,让劳动者针对性的择业、就业。今年上半年,成功举办用工招聘会13场,提供就业岗位19600个,到会应聘28000人,达成就业意向11000人。

(三)强化培训,提高素质“育人”。企业用工除有数量上的绝对需求外,还有结构性的相对需求,企业因缺乏有素质、有技能的工人而用不了工,不少劳务者想回来就业,可因为没有一技之长而就不了业。针对这一情况,我县实施劳动者素质提升行动,解决企业人才之忧、劳务者外乡打工孩子、老人留守之苦。与县高级职业中学签定协议,定向培养实用、热门专业人才,并优先安排园区企业就业,不断加大对园区企业的输入力度;充分发挥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和培训机构作用,今年以来,共举办各类培训班12期,对下岗再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增劳动力开展技能培训,根据园区企业用工需求,聘请高校教师和高级技工授课,同时,为确保培训的效果,组织考试考核,合格者发放证书,并规定,持证者优先上岗,今年以来,共有电焊、电工、会计等2800多个技能性人才走上了就业岗位。

(四)维护权益,规范用工“留人”。长三角、环渤海经济圈企业员工的高待遇、高收入吸引着广大在外打工者,我县开展在企业和劳动者“双向”宣传,加大对工人权益维护和规范企业用工的行为的力度,劳动者权益有了切实的保 - 3 -

障,让外出务工人员稳住了神,安下了心,留下了人。一方面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另一方面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加劳动法律知识。通过举办企业用工座谈会的形式,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和交流,通过劳务培训班的引导和教育,《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法规为企业、员工所熟知,有效地促进企业用工的规范和社会保险待遇的落实。目前,园区企业劳动合同签定率达95%以上,来安县经济开发区企业超群电力、中联能源、扬子木业等一批企业纷纷为员工办理工伤、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保险。另外,他们还着力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强化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组织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业园区用工等专项行动,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权益。

三、解决企业用工的对策建议

解决企业用工是一项系统工程、民心工程、发展工程,需要政府、部门和企业互动,全社会共同努力,为确保企业用工需求,积极构建政府、企业、社会“三位一体”的良好环境,实行政府引导,企业关心关爱、部门协调帮助,进一步优化就业环境,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本县转移,以促进农民增收,企业发展。为此建议:

1、加快园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步伐。加快园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尽快建成白领、蓝领、新市民公寓。完善服务设施,为园区就业的员工在吃、住、行、娱、购、医、教等方面提供便捷的服务,把园区建设成宜居宜业的新家园。

2、引导企业以待遇、感情、事业留住人。促进企业改善职工福利待遇,指导企业制定科学合理的招工条件、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扩大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面,规范用工行为,引导企业用待遇留人、用感情留人、用事业留人。

3、注重奖励,解决缺工问题。制定企业用工服务奖励办法,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帮助企业招工,对帮办招工服务中做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4、加大投入,保障招工顺畅。县财政局要将企业用工服务所 ……此处隐藏26443个字……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企业破产大要案审理的监督指导;11.破产档案的管理。上述11项职能是否科学全面,可以做进一步研究探讨。

在建立专业化审判机构过程中,人民法院要同步推进破产审判法官队伍和司法辅助人员的专业化建设。已有专门破产审判法官的法院,要加强对在任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升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业务素质;要将纪律意识强、业务素质好、综合能力强的同志配备到破产审判岗位,实现破产审判新生力量补充常态化;要结合破产审判工作特点,做好传帮带工作,组建成熟的破产审判团队,切实避免一人离岗、工作皆停的情形。目前尚无破产审判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法院,要加紧发掘、培养专门人才,确保专门审判人员及时到位。同时,在当前司法改革推进法官员额制过程中,各地人民法院必须将专门审判庭作为一项内容特别考虑,要在各方面为下一步工作预留空间。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将当地专门审判庭、破产审判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专业队伍建设情况,在今年8月1日前报告最高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建立后,企业清算、破产案件的管辖会相应发生变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已着手研究,并将适时予以明确。

二、做好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工作。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3条至515条规定了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原则,解决了法院内部执行转破产的程序启动问题,拓宽了破产案件受理渠道。对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重庆、深圳、温州等地部分中级法院已开始积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具体规定。当前,在适用上述规则时需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一是要充分利用已有的执行信息平台和信息资源,及时发现、整合分散在不同法院的针对同一僵尸企业的多起执行案件信息。执行法院及其上级法院要依法尽力创造集中管辖、集中执行等有利条件,促进僵尸企业及时、顺畅转入破产程序。

二是判断当事人同意移送破产的时间点,既可以是执行不能时,也可以是当事人申请执行时。同时,不仅要考虑债权人的同意,也要关注债务人的申请,尤其要充分考虑债务人对企业重整的申请。在同意的形式上,应采取书面形式。

三是要注意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执行法院对依法应当移送破产的执行案件要及时移送,不得故意拖延。破产法院要克服对破产案件的畏难情绪,应当依法受理的破产案件要及时受理,切实避免在受理破产案件上踢皮球。

四是执行法院将案件移送破产时,应当中止执行程序。企业破产法第19条已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也作了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还有相当一些地方法院未严格遵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继续对被执行人进行执行和保全。这种情况要坚决予以禁止,严格依法办事。

三、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指导和管理。破产管理人队伍素质直接决定着企业破产工作的质效。人民法院要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指导和管理,提升破产管理人队伍素质。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既要严格依法也要解放思想,要在现有基础上加大对适应企业重整需要的破产管理人才的吸收,把破产重整的需要作为主要的考量因素,充分发挥企业家、经营者、管理者,乃至科技工作人员的作用,不断加大破产管理人工作程序规范化建设。当前,应当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是要强化破产管理人队伍人才的积聚。人民法院要引导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传统中介机构吸收擅长企业管理、熟悉科学技术的专门人才,确保对企业破产重整、破产清算能作出准确有效评估。同时,对破产管理人如何管理,各地法院可以以有利于工作开展为原则积极进行探索。

二是要试行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制度。破产案件个案之间差异较大。上市公司等大型企业和金融机构破产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事务繁重,而有的小微企业破产则相对简单。从近年破产审判实践情况看,对管理人分级管理,针对不同类型的破产案件从不同级别、资质的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既有利于确保破产案件质量的提高和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又有利于管理人队伍的发展壮大和整体素质提升。管理人的分级管理应是当前人民法院在破产管理人管理方面的工作重点。

三是要试行管理人的淘汰、增补和升降级制度。从多数地区情况看,管理人名册自20xx年建立后就一直未发生变化,既未增加一些符合条件并具有一定破产管理水平的中介机构入册,也未对一些不符合条件的管理人予以除名。这种状况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改变。尤其是在实行管理人分级管理之后,要根据业绩和水平采取管理人的增补、除名、升降级措施。

四、建立破产费用专项资金。很多僵尸企业停工停产多年,因无力支付破产费用而无法进入破产程序。破产费用中的诉讼费部分虽可减免,但律师等破产管理人的报酬部分应当支付。目前,务必要克服僵尸企业因无力支付破产费用而无法进入破产程序的问题。建议财政部门拨出资金建立破产费用专项资金。人民法院要抓住机遇,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补充企业破产案件中的破产费用缺口,要保证管理人能够按劳取酬,激发破产管理人工作积极性。已经建立破产费用专项资金的人民法院,要依法依规妥善利用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要在使用破产费用专项资金的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做好开源节流,适时推动建立政府的财政援助的常规机制,同时逐步探索企业正常经营中自行提取破产费用资金等措施。

五、慎重适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在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相当一批企业会采取破产重整方式实现提质增效。在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应当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由重整中的市场参与者协商和谈判,最终重整计划力求由当事人表决通过。僵尸企业重整一般应包括债务重组和营业整合两方面内容。如果僵尸企业重整计划草案只规定债务重组的有关内容,而不涉及营业整合和资产重组,人民法院在批准这类重整计划时应当谨慎。因为这类重整计划草案可能并未解决导致企业破产的深层次矛盾,企业经营前景和市场空间并不明朗,重整的目的和作用可能只是削减债务,不能真正实现重整让企业提档升级、更加适应市场的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应当坚持重整计划由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按照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的规定,通过自由表决决定。如果重整计划未经利害关系人表决通过,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强制批准权。

六、积极探索破产案件快审快结程序。破产案件尤其是破产清算案件,要注意快审快结。快审快结包括两个方面要求:第一,对于有挽救希望的企业进行重整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既不能一味图快,也不能久拖不决;第二,对于没有挽救希望,不需要进入重整的企业,要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尽快结案。浙江法院在这方面已经积累了很多有益经验,如简化审理程序,当事人之间对财产评估已协商一致的可以不再鉴定等,其他法院可以学习借鉴。

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涉及的问题面宽、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法院要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依法积极稳妥开展各项工作。上级法院要针对企业清算破产工作特点,依法依规采取审级监督、审判管理、组织监督、纪律监督等综合手段,加强对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监督指导,保障有关工作顺利进行。目前破产案件审判工作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各地法院要克服畏难情绪,抓住工作机遇,把破产案件审判工作抓实抓好,开创破产审判工作新局面,力争相关各项工作都取得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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